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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出台肉牛奶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
发布时间:2024-10-24 16:43来源:陕西省农业农村厅


陕农发〔2024〕76号

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财政厅

关于印发《陕西省稳定肉牛奶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》的通知

各市(区)农业农村(畜牧兽医)局、财政局:根据农业农村部、财政部等7部委《关于促进肉牛奶牛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》(农牧发〔2024〕16号)精神,为进一步稳定全省肉牛奶牛产业发展,助力肉牛奶牛养殖场户特别是脱贫户渡过难关,我们研究制定了《陕西省稳定肉牛奶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。

陕西省农业农村厅

陕西省财政厅 

2024年10月21日

陕西省稳定肉牛奶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

为帮助肉牛奶牛养殖场户渡过难关,稳定肉牛奶牛生产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如下措施。

一、稳定基础产能。支持基础母牛扩群,在肉牛养殖大县采取“先增后补,见犊补母”的方式,对每头产犊母牛补助不超过1500元。开展肉牛奶牛养殖补助,按照每头肉牛补助不超过500元的标准,对设计存栏50头以上的规模化肉牛养殖场(户)根据实际存栏给予一次性补助,每场(户)不超过100万元;按照每头奶牛补助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,对设计存栏100头以上的标准化奶牛场根据实际存栏给予一次性补助,每场不超过200万元。支持创建国家级牛核心育种场,对新通过审定的国家级育种场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0万元。推广使用牛优质冻精,支持肉牛养殖场(户)开展纯种扩繁和级进改良,使用每支冻精补助不超过10元;支持奶牛养殖场开展良种繁育,使用每支冻精补助不超过50元。

二、保障饲草料供给。强化青贮收获机械等农机具保障,对于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名录的机具按照定额标准予以补助。支持农作物秸秆与优质饲草混贮,提高秸秆饲料化利用率,加快实现“秸秆变肉(奶)”。建设饲草种植基地,因地制宜发展人工种草,就地就近保障饲草料供应,其中青贮玉米生产与收储每亩补助不超过180元;高产优质苜蓿种植每亩补助不超过600元。

三、提升主体经营能力。支持肉牛奶牛养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升级改造,对提升生产经营能力、升级养殖设施装备,降低养殖成本予以补助,每个主体补助不超过20万元。支持产业融合,鼓励各类养殖、加工、服务主体组建产业化联合体,降低生产成本,提升产品质量和效益,对达到省级标准的每个肉牛奶牛类产业化联合体分年度累计补助80万元。

四、提升疫病防控能力。全面推行重大疫病强制免疫“先打后补”,自行完成国家强制免疫计划的肉牛奶牛养殖场(户)足额享受国家补助。创建动物疫病净化区,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无疫小区和疫病净化场的肉牛奶牛养殖场,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0万元。落实疫病强制扑杀补助,肉牛强制扑杀每头补助3000元,奶牛每头补助6000元。

五、强化产业精准帮扶。各地要精准分析研判当前脱贫养殖户面临的困难,一户一策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,尽可能减少牛肉等农产品价格下行对脱贫养殖户带来的影响。按照相关规定统筹用好衔接资金,对符合支持条件的肉牛奶牛脱贫养殖户予以补助,推动调整优化养殖结构,减少养殖亏损。按照帮扶产业“四个一批”有关要求,结合实际、分类施策,谋划实施好脱贫地区肉牛奶牛帮扶产业项目,补齐产业短板,提高抗风险能力。

六、理顺生鲜乳购销秩序。进一步强化生产监测预警,及时调度生鲜乳销售情况,研判风险隐患,提前发布预警信息。完善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,建立政府指导、协会主导、乳制品加工企业与奶农参与的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,合理制定生鲜乳价格计价标准和生鲜乳收购指导价格。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与养殖场签订长期稳定购销合同,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,杜绝加工企业随意压级压价,限收拒收,维护生鲜乳购销秩序。

七、加强技术指导服务。发挥畜牧兽医技术支撑机构、肉牛奶牛产业技术体系、奶业协会、科研院校的技术支撑作用,围绕优质饲草高效利用和农副产品资源饲料化利用、合理制定存出栏规划、科学调整牛群结构、精细化饲养管理、肉牛奶牛选种选配、疫病防控等关键环节,指导养殖场户提高饲养管理水平和生物安全防护水平,实现节本增效。

八、优化项目资金管理。加强部门联动,强化组织实施,提高管理效能。各市县要根据年度下达的项目实施方案,综合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和实施要求,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确保统一,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对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。要加快推进肉牛奶牛稳定保障各项工作落实落细,优化项目建设、验收和资金兑付等工作流程,确保各项支持政策尽早发挥效益。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,鼓励采取先行拨付项目启动资金、按照项目进度拨付等方式,加快预算执行进度。财政资金不得以“垒大户”的形式支持,同一主体不得多渠道享受支持内容、环节相近或高度相关的资金补助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骗取财政补助,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。鼓励各市县在组织落实好现有政策基础上,结合实际适时出台区域性的纾困政策,稳定肉牛奶牛产业发展。

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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